(2017)冀0126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索彦波与索明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彦波,索明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148号原告:索彦波,男,1985年5月14日生,汉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杰,女,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灵寿县,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明杰,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翠利、王二兵,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索彦波与被告索明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索彦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索彦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索彦波负担。审判员 李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