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人禹巧莲、李六四、禹龙斌、禹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巧莲,袁仓娃,李六四,禹全明,禹龙斌,禹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禹小成,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东,男,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禹巧莲,女,回族,农民,现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袁仓娃(系被告禹巧莲丈夫),男,回族,农民,现住宁夏泾源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李六四,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禹全明,男,回族,农民,现住宁夏红寺堡开发区.被执行人禹龙斌,男,回族,农民,现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禹亮亮,男,回族,农民,现住宁夏泾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禹巧莲、李六四、禹全明、禹龙斌、禹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宁0424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67.78元,申请执行费1381元。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仓娃在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新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