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03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来银与周宇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银,周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033号之七申请人王来银。被执行人周宇生。本院在执行王来银与周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宇生在交通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宇生的交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