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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初中文化,金戈某店业主。被执行人倪某某,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勤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