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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1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汕头市城市建设开发物业公司与陈来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城市建设开发物业公司,陈来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1民初1914号原告汕头市城市建设开发物业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翠云园1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493571。法定代表人:曾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达祺、倪哲绵,均为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来镇,男,汉族,1933年3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城市建设开发物业公司诉被告陈来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城市建设开发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城市建设开发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汕头市城市建设开发物业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