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72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