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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72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