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芳与钱鹏飞、龙玉林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芳,钱鹏飞,龙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何芳,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鸟市。被执行人钱鹏飞,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隆回县。被执行人龙玉林,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隆回县。本院在执行何芳与钱鹏飞、龙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