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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肖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肖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1170号原告:王海军,男,住瓜州。被告:肖明,男,住瓜州。原告王海军与被告肖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肖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汽车修理费8000元,利息3000元(自2014年1至2017年6月12日),合计1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4年,被告驾驶×××皮卡车来我店修理,产生修理费及材料费总计8000元,被告说过几天给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在2016年3月18日出具欠条,但至今未付。现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肖明辩称,从2013年10月份,原告把我的车放下一直修到年过完才弄好,耽误了我用车,并且光发动机四配套就换了三次,原告把费用都算到里面了。原告王海军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原件一份,经质证被告肖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4年,被告肖明陆续在原告王海军处维修所驾驶的车辆。2016年3月18日,肖明就所欠的修理费及材料费向王海军出具欠修理费8000元的欠条��后该款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8000元,并支付欠款自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12日的利息3000元,合计1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肖明欠原告王海军车辆修理费8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该欠款金额系双方对修理费的结算,被告应予支付。对原告请求的利息3000元,因出具欠条时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明支付原告王海军车辆修理费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海军要求被告肖明支付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肖明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