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方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方振,牛延军,牛方喜,牛方文,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号。被执行人牛方振,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牛延军,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牛方喜,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牛方文,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马超,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牛方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