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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宝强、周宗莉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宝强,周宗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宝强,男,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轧一钢铁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宗莉,女,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力局城东供电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赵宝强因与被上诉人周宗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宝强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宝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宝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赵宝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