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5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淄博安航物流有限公司、李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安航物流有限公司,李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590-2号申请人:淄博安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稷下街道办高娄村。法定代表人:闫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平,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奎,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振,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淄博安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立胜、李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鲁1491民初5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振名下财产,原告淄博安航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安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立胜、李振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振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振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