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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钱鹏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钱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钱鹏鹏,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32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被告钱鹏鹏于2017年6月30日偿还原告XX借款9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执行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钱鹏鹏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泗城南都贵苑二期2#商铺楼南六间105号、205号、106号、206号、107号、207号房屋[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号、00××81号、00××82号]作价9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XX,抵偿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32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钱鹏鹏所有的位于泗城南都贵苑二期2#商铺楼南六间105号、205号、106号、206号、107号、207号房屋[房地权证皖泗字第××号、00××81号、00××82号]作价9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XX,抵偿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32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泗城南都贵苑二期2#商铺楼南六间105号、205号、106号、206号、107号、207号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XX时转移,申请执行人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