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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迪胜与黄俊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迪胜,黄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陈迪胜,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俊涛,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迪胜与被执行人黄俊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俊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迪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俊涛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言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