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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马仓寿、才让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碌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碌曲县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仓寿,才让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碌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6执3号申请人碌曲县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碌曲县。法定代表人郭阳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巢新宇,该公司职工,现住碌曲县。被执行人马仓寿,系碌曲县人。第三人才让吉,女,藏族,1982年2月3日出生,现住碌曲县。本院依据(2016)甘302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并将划拨至执行款专户,2017年7月25日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碌曲县人民法院(2016)甘302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吾 杰执行员 闵大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完代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