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5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洪爱萍、余建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爱萍,余建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852号申请人:洪爱萍,女,汉族,1958年2月27号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余建娜,女,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洪爱萍诉被执行人余建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浙082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洪爱萍诉被执行人余建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洪爱萍已于2017年8月25日与被执行人余建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2017)浙082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