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郝桂婷、李铁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萍,郝桂婷,李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萍,女,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68号4单元501室。被执行人:郝桂婷,女,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礼化街77号5单元7楼4门。被执行人:李铁良,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礼化街77号5单元7楼4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萍与郝桂婷、李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秀萍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10030元。王秀萍未能提供郝桂婷、李铁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郝桂婷、��铁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郝桂婷、李铁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