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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寿生、陶蓓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寿生,陶蓓蓓,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何越楚,何越秀,何俐华,吴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黄寿生,男,194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陶蓓蓓,女,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滨湖北路龙庭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贤海,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董事长。被执行人诸暨市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22号。法定代表人何俐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何越楚,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何越秀,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何俐华,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吴传政,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黄寿生、陶蓓蓓与被执行人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何越楚、何越秀、何俐华、吴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92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寿生、陶蓓蓓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何越楚、何越秀、何俐华、吴传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个人财产的申报。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何越楚、何越秀、何俐华、吴传政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作出罚款、限制高消费的决定书;还根据司法网络、车辆登记,多次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履行能力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振越大酒店有限公司面临大量的债务纠纷及执行案件,目前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政府监管部门已经进入其企业财产的清算之中,待企业破产审理后一并分配。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2048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92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