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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钱土顺与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土顺,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钱土顺,男性,汉族,1962年06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军,男性,汉族,1973年06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土顺与被执行人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0万元,并承担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1082号案件之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