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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天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天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334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亮,男。被告李天厚,41岁。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天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慧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