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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建强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临安建强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57号申请人杭州临安建强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高虹镇高乐村新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60589888W。法定代表人许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惠娟、洪金潮,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竹林街81-91。申请人杭州临安建强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临安建强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己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杭州临安建强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