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慧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慧杨建材经营部,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255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慧杨建材经营部,注册号:320114600201751,住所地在南京币雨花台防软件大道20号宁南汽配城9幢17号。负责人:杨叶孜,1970年4月16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息县,现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娟,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8759W,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实际经营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钧江,1987年4月25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慧杨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慧杨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慧杨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慧杨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慧杨建材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