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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财保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建军、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建军,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82号之一申请人:郑建军,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67-6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仙,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郑建军与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建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冠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538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担保人徐美菊以其所有的浙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实际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徐美菊所有的浙H×××××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范建平书 记 员 陶 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