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包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9刑初134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绰号“包子”,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及住址翁源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馨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包某途径翁源县官渡镇汽车站后面巷子时,与刘X、王X(贵州籍人)发生口角,后包某与王X发生打斗,随后被路人劝开,包某驾车离开现场。尔后,包某打电话给一名叫“大炮”(具体身份不详)的男子,要求其带人报复王X等人。“大炮”便驾驶一辆三菱牌汽车搭载工具及若干男子来到官渡,包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车牌号粤R×××××)与“大炮”、丘某等人去到王X所在的官渡镇汽车站后面的“一品轩”发廊。到达现场后,王X一方的贵州籍人士宋某、焦某等人手持铁水管、煤气瓶等物品站在门店外与包某等人对峙。包某从所携带的工具包中拿出一支长枪,向发廊店内多次进行射击,王X等人马上跑入店内躲藏。包某随即驾驶三菱牌小汽车,多次撞向该发廊店,将店内的玻璃门、隔板等物品撞毁。撞击完“一品轩”发廊门店后,又驾车来到刘某4(贵州籍人)经营的无名发廊店,将店内的卷闸门、下水管等物品撞毁。经鉴定,“一品轩”发廊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508元;刘某4经营的发廊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440元。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出示了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为发泄情绪,逞凶耍横,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某除对指控其拿枪和丘某系其叫来的有意见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无意见,对指控的罪名也无意见。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包某途径翁源县官渡镇汽车站后面巷子时,与刘某2、王某1(贵州籍人)发生口角,后包某与王某1发生打斗,随后被路人劝开,包某驾车离开现场。尔后,包某打电话给一名叫“大炮”的男子,要求其带人报复王某1等人。“大炮”便驾驶一辆三菱牌汽车搭载工具及若干男子来到官渡,包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车牌号粤R×××××)与“大炮”、丘某等人去到王某1所在的官渡镇汽车站后面的“一品轩”发廊。到达现场后,王某1一方的贵州籍人士宋某、焦某等人手持铁水管、煤气瓶等物品站在门店外与包某等人对峙。包某随即驾驶三菱牌小汽车,多次撞向该发廊店,将店内的玻璃门、隔板等物品撞毁。包某驾车撞击完“一品轩”发廊门店后,又驾车来到刘某4(贵州籍人)经营的无名发廊店,开车将店内的卷闸门、下水管等物品撞毁。经翁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品轩”发廊被损毁的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08元;刘某4经营的发廊被损毁的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40元。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本案的受理、立案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被告人包某的胶体金法(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显示呈阴性。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扣押涉案商务车。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到宋某门店被损坏的铝合金玻璃门、人造藤沙发、房间木隔板等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刘某4门店被损坏的卷闸门、塑料下水管的价格鉴定结论,分别告知了宋某、刘某4、包某、丘某。5、官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民警多次寻找暂未找到邓某。6、官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未找到与王某3在2015年10月6日到惠州市考车牌的同行人,其中一人刘某3于2017年4月12日才到官渡派出所接受询问制作证人材料。7、官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需要做孙某的补充材料,但其自称已离开官渡到深圳务工暂时没有时间过来,过一段时间后会自行来派出所接受询问。8、官渡派出所情况说明,未找到外号叫“小燕”受害人。9、翁源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丘某、王某3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翁源县公安局已将二人释放。10、官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同案人“大炮”及“刚服刑完回来的男子”因基本情况不清,无法核实真实身份。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包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包某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的,不具有自首情节。1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曰凌晨2时许,我和我男朋友王某1、朋友小燕一起经官渡车站后面商场门口,突然一个男的从我正前方走过,并对我们说:嗨,靓妹,然后就直接走到我面前,用双手从我正面分别抓住我胸部,我就用双手抓住他双手,拼命甩开,甩开后他又去用双手抓小燕的乳房,小燕把他甩开后,那个男的就在我与小燕中间走过,我转头看了他一眼,那男的就往我面前走了两步,然后就一脚踢在我肚子上面,把我踢出摔在地上。我男朋友走过来拉了那名男子的手,问他干嘛,那名男子二话没说就将我男朋友压倒在地,用手打我男友的脸,这时我男友的几个老乡也过来了,那男子就对他们说,你们等着瞧,就开车跑了。然后我和男友就在车站后面上坡左边的一品轩发廊店门口站了一会,我男友就叫我去我老乡那里休息了。约3时许,我听我男朋友说他们来派出所了,我就出来,在路上听说刚才摸我胸部的男子带人持枪和钢管将我老乡的店砸了。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晚凌晨2时多,我和我女朋友刘某2走到一品轩下面的横街时,“包子”拦住我女朋友,并用手摸她的胸部,她就问干嘛,“包子”没说什么,就一脚把我女朋友踹倒在地。我走上前去质问他干什么,“包子”一巴掌就打在我脸上,我们两个就扭打在地上,我的左手手肘擦破了皮。我站起来的时候有五六个老乡跑了过来,可能是有我老乡要打他,他开车走了,临走时还恐吓我说明天滚蛋。几分钟后,在“白头翁”发廊上班的一个女的打电话给宋某,叫我们走开点,“包子”他们会来报复。宋某接完电话后,就跑到旁边一间“阿曼”发廊里面拿了两条一米多长的钢管过来。不知道是谁又将厨房的两个小的煤气瓶放在了门口,如果“包子”他们来报复,我们就还手。去杀猪的“胖子”老乡拿来两把杀猪刀和我们站在一起,准备迎战。几分钟后,“包子”就带着20多个年轻男子手拿水管,其中三四个男子拿着枪朝我们走来,在距离我们十几米的地方看到我们有所准备,就停了下来。“包子”拿枪对准我们做了一下扣扳机的动作,但没有响。“包子”又叫另外一个年轻的男子开枪,那个年轻男子就不敢开枪,“包子”就从那个人手上夺过枪来,对着宋某发廊的玻璃门开了一枪,看到他们开枪我们就往发廊的厨房里面跑,这时被抢打碎的玻璃射伤了“胖子”的头部,我们躲在厨房里面不敢出来,在厨房里面我听到三声枪响。接着听到“包子”说让开,那辆越野车直接开进发廊里面撞,来来回回,连续撞了好几次,店里面的东西全部被撞烂了,接着那些人又冲进里用钢管打砸店里面的东西。没过多久,我又听见车撞门的声音。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凌晨2时多我在吃烧烤,老乡宋某打电话给我说,王某1和“包子”打起来了,我就过去现场,发现他们在白头佬旁边的一间店门口,我就对“包子”说没有必要,大家都认识,他没有理我。然后他对王某1说,你等着,明天最好不要在官渡了,说完他就开一辆商务车走了。我就回去吃烧烤,吃的期间听到我老乡宋某的一品轩发廊店里有砸店的声响,我过去就发现发廊的玻璃被全部损坏,一辆三菱越野车离开现场,接着我又听到白头佬对面的发廊传来了巨响,我跑下去一看发廊的卷闸门被撞掉下来,那辆三菱越野车就逃离现场。我一个在官渡九里香巿场卖猪肉的老乡头部受伤,后派出所民警就来到现场。被损坏的一品轩发廊是宋某的,另一间是张雪的,他们都是我老乡。4、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我在阿会副食店打麻将,听到外面有车辆撞击的声音及玻璃破碎的声音,我就走出阿会副食店门口去看看发生什么事了,刚出到门口,就看到一辆军绿色的三菱越野车停在我老乡宋某经营的一品轩发廊门口,发廊内满地都是玻璃碎片,“包子”和一个年轻男子站在门口,只见“包子”手里拿着一个用袋子装着,长30、40公分的枪口对着一品轩发廊,而那个年轻人手里也拿着一把手枪,枪口朝一品轩发廊里面,紧接着就听到了2声枪响及玻璃破碎的声音,我就立刻跑进阿会副食店里不敢出来看了,等外面没有声音了,我就走出来看到外面已经围住好多人,而一品轩发廊已经被“包子”带人砸毁了。我看到一辆军绿色的三菱越野车撞了一品轩的玻璃门,“包子”及那名年轻男子用枪朝发廊里面开了2枪。两声枪声是从“包子”及那名年轻男子手里所持的枪发出来的。5、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号凌晨2时许,跟我一起做工的朋友告诉我,她看到我以前的男朋友“包子”在我们店门口从两个女孩子中间经过,其中有一个女孩子骂了他,“包子”就动手打了那个女孩子一巴掌,被打女孩子男朋友就过去与“包子”相互殴打,这个男子可能也是我老乡,后来我很多老乡就去帮忙殴打“包子”,“包子”就开车跑了。其中在我们发廊斜对面经营“一品轩”发廊的我老乡宋某1也在现场。听到这些情况后,我就起来去找我老乡宋某1,因为一边是我老乡,一边是我以前的男朋友“包子”,我怕他们把事情闹大,当我走到我老乡宋某1经营的“一品轩”发廊门口时,就看到我十多个老乡在店门口,手里拿着砍刀和铁棍,我就走过去跟长江说,算了,可能“包子”也是喝了酒,有什么事明天再说,长江就跟我说,不关我的事,只要“包子”叫人倒回来打我们,我们就轰死他,我看到我劝不到他们,我就先回去了,回到我店里后,我又想还是倒回去劝劝他们,我又倒回去长江店里,当我走到长江店门口时,我就看到长江店门口摆着两个煤气瓶,我就直接倒回我店里打电话给“包子”,劝他不要回来打架了,不要把事情搞大,并跟“包子”说,你们为了什么事情我也不清楚,有什么事你们明天再说,“包子”就跟我说,当时他在我们店门口从两个女孩子中间经过时,有一个女孩子就叫他去“做生意”,就是指卖淫嫖娼,他就说不去,并且骂了那个女孩子,那个女孩子就说他精神病,他就打了那个女孩子,那个女孩子的男朋友和我老乡就打了他,他就开车跑了,所以他要带人倒回来打我老乡长江他们,我就叫他不要吵了,“包子”就说,长江他们很猖狂,店门口拿着砍刀和煤气瓶,然后就挂了电话,我看我劝不了他们,我就回去睡觉了。早上起来,我朋友就跟我说,长江的发廊被人砸了,我就想,可能是被“包子”砸的,事情就是这样。6、证人焦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凌晨2点多,我去官渡屠宰场杀猪,途经官渡车站后面的时候看到好多人在我老乡宋某1的店门口,我就走过去问宋某1怎么回事,宋某1就说“包子”找他打架,我们几个人就觉得很气愤,不知道谁就去我的摩托车的篮子上拿了2把刀,还有的老乡不知道哪里拿来了铁水管和煤气瓶,我们就在我老乡的店门口站着。没过多久,我准备走了的时候,就看到一辆车直接开到宋某1的店门口,从车上下来好多人,有的拿枪,有的拿着钢管,当时我想走又走不了,我害怕就往店里面躲,我刚走到店里面就看到“包子”举起手中的枪做出扣扳机的姿势,但是没有扣响,随后“包子”又从另一名男子中拿过另一把枪来朝我老乡宋某1的店方向打过来,当时就他们两个拿着抢,我就赶紧往宋某1店里的厕所跑,玻璃门就碎了,我的头部也就被什么东西擦破了,鲜血直流,接着又听到不知道3声还是4声枪响,然后不知谁开着那辆车直接往店里撞,不知道具体撞了几下。接着他们那些人就用钢管打砸店里面的东西,打砸完以后他们离开,然后我又听到另外一个老乡的店里打砸的声音,具体怎么砸的我就不知道了,我躲在厕所里面没有出去,等他们走了以后救护车就将我送到医院了。我不知为何他们要打砸我老乡的店。“包子”拿的是一支长约五六十公分长的枪,具体什么枪我也不知道,声音很大。“包子”和他旁边那名拿枪的男子我不认识,我记不清了。我的头部受伤缝了七八针,可能是“包子”开枪打烂玻璃门的时候玻璃射过来划伤的。7、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凌晨,我在我经营的位于官渡车站背后的添彩茶坊附近吃宵夜,然后看到有很多人想冲进去一品轩店,那些人还没有冲到店里,一品轩里有人点着煤气瓶扔向那群人,连续扔了两个,那群人就散了。接着看到一辆三菱越野车撞进一品轩内,撞进去又开出来,撞了两次。我当时距离一品轩有几十米远,我听见了车撞击门店的声音,期间还听见“砰”地巨响,不过具体是什么声音我不确定。我不清楚双方因何事发生冲突,双方有无持工具我没有看清楚。8、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王某3前来我公司报名学考车牌,所以我认识他。王某3是2015年10月6日早上从翁源县官渡镇去惠州市考车牌的,当时我们去到惠州时已经下午了,我们在当地的酒店住了一晚。王某3是2015年10月7日上午从惠州市回官渡镇的,回来的时候已经是傍晚了。9、证人丘某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我接到“包子”的电话,叫我出来跟他去办点事,说是一品轩发廊的老板欠他钱不还,叫我过去帮忙打人砸东西。我就出来刘屋路口等,等了一会,“包子”开了一辆灰色的面包车过来接我。车到达家福楼门前,我和“包子”下车,我看见旁边还停了一辆三菱吉普车,旁边站着五六个人拿着一个袋子分铁棍。我们这边一共七、八个人一起去到一品轩发廊门口的时候,一品轩门口站着10来个人,门口放着三个煤气瓶。我们没有继续跑前去,接着他们点燃三个煤气瓶连续向我们扔过来,不过都没有爆炸。不知道哪个人开了一辆吉普车(之前停放在家福楼门前)过来,然后直接开车撞进一品轩发廊内,把一品轩发廊内的玻璃门撞坏,然后吉普车继续踩油门继续倒车撞进一品轩内,一直撞到一品轩内的家私等财物。后来还撞了另外一间发廊。我们看到有很多人围观,就离开了。我们没有进去砸店里的东西。我没见到我们这边有用枪去打坏玻璃,也没有听到枪声。我们这边的人是包子叫过来打架的。三、被害人报案陈述1、被害人宋某述称,2015年10月7日凌晨2时左右,我回我店里的路上,看见我店里的“小绒”和他男朋友王某1及“小燕”往我店里方向走。同时,我看到“包子”迎面朝小绒他们三个走过去,然后“包子”一只手去摸小绒的胸部,另外一只手去摸小燕的胸部。小绒就骂“包子”神经病。“包子”听到之后就飞起一脚踢到小绒的腰部位置,结果小绒被踢倒在地上躺着。王某1就去跟“包子”理论,没讲几句,“包子”就用拳头去打王某1,王某1就还手打回“包子”。结果两个人就对打了起来。王某1打不过“包子”,被“包子”打倒在地上。我和陈某、小傅几个老乡就上前去拉开“包子”,劝他们不要再打架了。“包子”就扬言叫王某1等着,他要叫人回来找王某1算账,接着“包子”就开车走了。我和小傅、王某1回到我发廊,“小绒”则去XX香宾馆开房睡觉了。没过一会,“包子”的女朋友“小敏”来到我发廊叫我们赶紧关门,躲起来,说“包子”叫来很多人要来打我们贵州的。我和几个老乡很气愤,称对方敢来的话,就还手打他们。我店里这几个老乡当中有个叫郑某的就到我发廊旁边“阿曼”的发廊拿了两根铁水管过来,接着又进到我发廊厨房里拿出三个小煤气罐放在店门口。另外一个叫“胖子”(打猪屠的)的老乡则从他的摩托车上篮子里拿出两把杀猪刀。接着我和小傅(手持一根铁水管)、王某1(手持一根铁水管)、“小文”(手持一把杀猪刀)、郑某(手持一个煤气罐)、胖子(手持一把杀猪刀)六个人站在我发廊门口等着“包子”。当时我们想如果“包子”真的敢带人来打我们,我们就还手打他们。过了半小时左右,“包子”他们开了两辆车过来,一辆是“包子”那辆银色商务车(车牌号用迷彩布包住),一辆是青色的三菱越野车(没装车牌)。两辆车分别下来五六名男子朝我们走来,“包子”及旁边的三个男子分别手持一根猎枪状的物品走在最前面,其余人员手持水管等工具。其中一个我认识的男子外号叫“屎桥板”手持一条铁管走在最后面。他们走到距离我们十五米左右时停了下来,估计是看到我们也拿着工具不敢走前来。接着我看到“包子”举起手中的猎枪,做出开枪的动作,但没有打响。然后“包子”叫他旁边的一个男子开枪。那个男的不敢开枪,“包子”就拿过那个男子手中的猎枪,朝我们方向开了一枪。我们听到枪响,就全部人跑进我发廊的房间里躲着。接着我又听到两声枪响。然后我听到“包子”大声喊“开车进去撞”,我看见两名男子直接开着三菱越野车撞进我的发廊里,连续撞了三次。后调转车头用车尾箱以倒车的方式继续撞击我的发廊两三下。接着我看到五六名男子手持工具冲进我发廊里砸店里的东西,砸了三四分钟。最后他们离开,离开的过程中又开车将陈某女朋友的发廊卷闸门撞毁了。我和“包子”之前没有矛盾或者经济上的纠纷。“包子”之所以会开车撞我的发廊,应该是因为与我店里的员工“小绒”发生口角,结果与“小绒”的男朋友王某1发生打架这件事。2、被害人刘某4述称,2015年10月7日2时许,我看见“包子”从旁边抱着一个女孩子,然后踢了女孩子一脚,把女孩子踢倒在地。女孩子的男朋友上前制止,但一下子就被“包子”打到在地。尔后,我看见“包子”打电话叫兄弟过来。我怕事情闹大,就跑过去劝“包子”,他不听我的,我就打电话叫他的女朋友“前敏”下来。约三十分钟后,“包子”他们开了两辆车过来,车上下来20来个手持铁管、长砍刀的男子。“包子”拿着一个长包,里面装的是什么我没有看到。我和“前敏”过去劝“包子”,他不听,我们被他吓到,我就跑到婚纱店前门附近躲着。我跑到婚纱店的过程中,我看到“包子”他们拿着铁管、长砍刀等工具往九里香巿场那边跑过去,过了一会儿,我就听到婚纱店背后传来砸东西的声音,还听到一声枪声。又过了一会,我听到我发廊那边传来一声车撞卷砸门的声音。在没有听到砸东西的声音后,我回到我的发廊里,发现发廊的卷砸门被撞毁了,地上还有玻璃碎片,我又过去婚纱店背后去看了一下,发现我们老乡的发廊给人砸了,发廊里的东西都砸坏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供称,2015年10月7日凌晨,我经过“肥仔”发廊门口时,有两个女人问我做不做生意(即卖淫嫖娼),我就问她们是不是免费,她们其中有个女的就好像说我“傻逼”,我就用手推了一下其中一个女的,那个女的就后退了一下,然后就有一个男人用脚踢了我肚子一脚,他把我踢倒在地上,我起身后就去我车上拿了一条水管想去打那个踢我的男子。街上认识我的人就叫我不要打架,说那个男的这边比较多人,并叫我离开。我开车离开,途中打电话给“大炮”,叫他带几个人过来帮我出气。过来30多分钟,“大炮”开了一台墨绿色的三菱牌越野车搭了4个男子来到我办公室门口。我们一起开车去家福楼门口,我们都去“大炮”的车里一人拿一条水管走到离“一品轩”发廊门口十多米远的地方,看见发廊里有二、三个人站在发廊门口,我们准备跑过去打他们时,发廊门口的几个男人就把手中的小煤气罐点着火扔了过来,同时发廊内也有七八个男子分别拿水管、砍刀冲出来,看见他们人多,我们就不敢上前去打他们,我就叫“大炮”把三菱车的钥匙给我,“大炮”把钥匙给我后,我就去家福楼门口开三菱车,开车向一品轩发廊店里撞去,车头撞进去发廊里,把发廊里的卷闸门和玻璃门撞破了,发廊里的几个男子就用水管、砍刀乱砸乱砍我的车,我怕他们砍到我,我就倒车出来,然后用车尾又撞了二次发廊门店,撞完后,我就开车走,走到“白头佬”发廊对面的“肥仔”发廊里,我又用三菱车去撞了“肥仔”发廊的卷闸门一下,撞烂卷闸门后,我和“大炮”他们就开车离开了现场。我们这边的人没有用水管去打人或者打砸发廊里的东西,也没有携带枪支或者使用枪支。我开的是一台东风牌商务车,车牌是粤R×××××,当时有人把我的车牌遮住了。“大炮”开来的是一台墨绿色的三菱越野车,当天晚上我没有看见车号牌。当时参与毁坏行为的人有我、还有一个在我办公室刚服刑完出来的男子,“大炮”和他带来的4个兄弟,一共七人,当中我只认识“大炮”,其他我都不认识,我没有叫王某3、丘某、邓某他们来打架,当晚我也没有看见他们在现场。四、鉴定意见1、翁价认字[2015]228号关于被毁铝合金玻璃门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宋某被毁铝合金玻璃门等的价格合计为2508元。2、翁价认字[2015]227号关于被毁卷闸门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刘某4被毁卷闸门等的价格合计为1440元。五、勘查、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包某辨认出被其驾驶车辆毁坏其门店财物的“一品轩”老板宋某。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包某辨认出被其驾驶车辆毁坏其门店财物白头佬对面门店的老板娘刘某4。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包某无法辨认出与其发生冲突的王某1及刘某2。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包某辨认出与其于2015年10月7日晚一起吃宵夜的邓某。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包某指认其开车撞毁“一品轩”发廊门店和“白头佬”发廊对面发廊门店的现场。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丘某辨认出叫其过去帮忙打架的“包子”包某。7、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丘某指认“一品轩”发廊就是其与包某等人一起毁坏的门店。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宋瑞洪辨认出殴打王某1及打砸发廊店的包某,辨认出参与打砸的王某3。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王某1辨认出非礼其女友并殴打其本人的包某。10、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刘某2辨认出非礼其本人并殴打王某1的男子包某。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刘某4辨认出名叫“包子”的包某。1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陈某辨认出殴打王某1的男子包某。1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何某辨认出带人砸“一品轩”发廊的包某;辨认出在“包子”旁边手持短枪的男子邓某。1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孙某辨认出与宋某1发生矛盾的包某。1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焦某辨认出打砸宋某1店及持枪射击的包某。1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实,事发现场的情况。六、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审讯包某等人系依法进行的。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逞强耍横,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携带枪支且向发廊店内多次进行射击,因只有被害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其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粤R×××××小型普通客车,由翁源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丘党忠人民陪审员 阮汉先人民陪审员 黄小琼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舒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