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梁治国、杜秋芬、梁治军、鲁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梁治国,杜秋芬,梁治军,鲁祥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6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责人:胡红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启兵,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守新,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梁治国,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杜秋芬,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梁治军,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鲁祥新,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梁治国、杜秋芬、梁治军、鲁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计57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廖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定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