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金岳与潘秋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岳,潘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岳,女,1980年5月8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潘秋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杨金岳与潘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涛审判员 杨艳国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厉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