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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林发明与被告郭金凤、卢艳波、林正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1025号原告:林发明,男,汉族。被告:郭金凤,女,汉族。被告:卢艳波,男,汉族。被告:林正义,男,汉族。原告林发明与被告郭金凤、卢艳波、林正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发明、被告郭金凤、林正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艳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郭金凤、卢艳波、林正义给付欠款7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郭金凤、卢艳波在共同经营砂场时从我处借款,经双方对账后,欠款金额为77500元,于2016年7月27卢艳波让郭金凤出具欠据一份,同时林正义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我放弃利息,要求郭金凤、卢艳波共同偿还借款,林正义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郭金凤、卢艳波、林正义承认原告林发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金凤、卢艳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林发明77500元;被告林正义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计869元,由被告郭金凤、卢艳波、林正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桂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义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