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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晓萍对齐云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萍,齐云,苗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72号申请人:张晓萍,女,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物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巍,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齐云,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苗小青,女,1983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张晓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苗小青与齐云的女儿齐美惠所有房住宅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姜德丰所有,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建筑面积522.45平方米,房产商企一套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晓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齐美惠所有建筑面积为78.8平方米住宅一套予以查封;二、对姜德丰所有建筑面积522.45平方米商企一套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晓萍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仍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冻结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