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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李茂祝、李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祝,李起飞,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77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南昌招行个贷中心。负责人:陈磊,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李茂祝,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申请人:李起飞,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申请人: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高新创业园高新创业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孙志文。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李茂祝、李起飞、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赣01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李起飞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绿地玫瑰城404#住宅楼一单元2604室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起飞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绿地玫瑰城404#住宅楼一单元26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