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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某某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436号申请人: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某。申请人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如下财产:1、霍国用(2011)第XXX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厂房;2、皖(2017)霍山县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00XXXXX号、第00XXXXX号-第00XXXXX号厂房、土地,以及厂房内的所有机械设备,价值合计1568210.58元。申请人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某某能源有限公司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的如下财产:1、霍国用(2011)第XXX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厂房;2、皖(2017)霍山县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00XXXXX号、第00XXXXX号-第00XXXXX号厂房、土地,以及厂房内的所有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清单附后);查封价值1568210.58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