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汉清与李西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汉清,李西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罗汉清,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西娃,男,汉族,1961年0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汉清与被执行人李西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22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