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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述海等与张立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述海,张学红,孟桂仙,袁庆,张立东,公主岭市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袁述海,男,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岭县。申请执行人张学红,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长岭县。申请执行人孟桂仙,女,194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岭县。申请执行人袁庆,男,200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崔海江,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址长岭县。被执行人张立东,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永。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荣。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吉农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立东、公主岭市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给付交通事故赔偿人民币122081.6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90.00元、邮寄送达费37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立东、公主岭市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只有银行存款6769.91元已被本院另案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崔海江,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张立东名下有存款2620.78元,已被本院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崔海江。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22319元未执行;3.2017年3月1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张立东公主岭市永久镇核心村调查,查明该地址系其已故父母住房地址,现此房屋已经闲置无人居住,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询问其邻居得知,张立东已经很久不回来了,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上前往被执行人公主岭市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调查得知,公司已经更换法人为李长荣,但李长荣已经去世,现在公司管理混乱,面临解体,只有李长荣的儿子李伟在临时管理;4.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做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立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7年8月25日做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张立东限制消费;5.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崔海江传至本院执行询问,其笔录体现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接收事故车辆,但自己不能承担停车费用;本院于8月14日将事故车放车単交付给崔海江,崔海江自行将事故车取走;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张立东、公主岭市顺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延华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