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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方莉与张国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莉,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方莉,住所地前郭县。被执行人张国,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莉与被执行人张国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3017号执行公证文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在要求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3017号执行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关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