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立多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罗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立多装饰材料经营部,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罗旺,谢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881号原告:漳州市芗城区立多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经营者:岳火荣,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梁翠军,总经理。被告:罗旺,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谢力军,男,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漳州市芗城区立多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湖南省中南建设装饰总公司、罗旺、谢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区立多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惠森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