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82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邦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邦法,郭文英,陈军,陈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82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邦法、郭文英、陈军、陈邦富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陈邦法在济南农商银行62×××76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琪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