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828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告: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虞增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