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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6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田家庵区萍兰铝材经营部与郭二双、赵燕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家庵区萍兰铝材经营部,郭二双,赵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6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家庵区萍兰铝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开发区007号院内,注册号:340403600277486。经营者:黄萍,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郭二双,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赵燕辉,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田家庵区萍兰铝材经营部与郭二双、赵燕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二双、赵燕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2017年3月1日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二双、赵燕辉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被执行人郭二双、赵燕辉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82370.5元,尚欠282370.5元未执行,本案执行费4136元未收取。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国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