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杰、傅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杰,傅小霞,谢作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周杰,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傅小霞,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谢作佐,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杰与被执行人傅小霞、谢作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傅小霞、谢作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杰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傅小霞、谢作佐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杰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及申请执行费24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傅小霞、谢作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