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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三涛与张万虎、张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涛,张万虎,张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1131号原告:张三涛,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告:张万虎,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告:张军,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原告张三涛与被告张万虎、张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涛与被告张万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三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93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承建位于瓦川自然村的彩钢瓦房及猪舍彩钢顶,工程总造价100936元。在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周转资金。工程完工后,就剩余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张万军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欠条是张三涛所写,被告看过后签字确认的,该笔欠款与张军无关。当时实际欠款80936元,写欠条时写了81000元。张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张三涛包工包料在太白村瓦川自然村为张万虎承建彩钢瓦房及猪舍彩钢瓦顶,工程总价100936元。施工期间,张万虎支付张三涛20000元,工程完工后,下欠的工程款80936元未付,张三涛书写了81000元的欠条后,由张万虎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余款催要未果,张三涛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张三涛与张万虎经协商,约定由张三涛为张万虎建房,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张三涛按约定完成了工程,张万虎应支付相应的价款。张三涛要求张万虎与张军共同承担还款之责,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欠款与张军有关,故此欠款应由张万虎负责清偿,张军不承担还款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张万虎支付张三涛欠款80936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7元,减半收取455.85元,由张万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都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