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宝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址黑龙江省宝清县,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倩芳、闫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B×××××轿车,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海油大街福成五期北区南门东侧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俞某1(男,1948年5月21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连山村人)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俞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驾车逃逸。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俞某1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俞某2、刘某、张某、陈某、程某、梁某、郑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北京市龙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梁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俞某2报警此案。被告人梁某某于2016年10月15日到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且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俞某1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俞某1的亲属对被告人梁某某表示谅解。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梁某某提出的量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民事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成河代理审判员 周天龙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