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3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双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双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581号原告: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泉,该公司经理。被告:闫双红,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原告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双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因原告在2017年8月15日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