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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富堂与杨洪波、兰西县金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堂,杨洪波,兰西县金路运输有限公司,庆安县百顺运输车队,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044号原告:刘富堂,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被告:杨洪波,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兰西县金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安区宫威小区商服楼第五门。被告:庆安县百顺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长庆物流院内。被告: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40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西路龙胜大厦华宇酒店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堂与被告杨洪波、兰西县金路运输有限公司、庆安县百顺运输车队、绥化市百顺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富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富堂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