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行审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2行审792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西路长安桥78号。法定代表人:徐凤根,局长。委托代理人:柳陈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监罚字[2009]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44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45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长国土资监罚字[2009]第9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和平镇庄里村村委会于2008年6月3日擅自占用长兴县李家巷镇庄里村的集体土地4450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且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45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1250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16日送达和平镇庄里村村委会,要求和平镇庄里村村委会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违法用地实际使用人金继连送达了催告书。2017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涉案非法占用的445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现实际使用人为金继连。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现更名为长兴县和平镇便民桥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根据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和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出具的标的物使用情况说明内容显示,被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现已更名为长兴县和平镇便民桥村村民委员会,且涉案违法用地现实际使用人为金继连。申请执行人仍以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44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45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长兴县和平镇庄里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员  陈慧娟人民陪审员  刘美中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