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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与伏枥、王江文、伏元江、吴爱琼、张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王江文,吴爱琼,张新,伏枥,伏元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2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住所地博乐市新华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929401815Y。负责人:王光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川疆,该行沙山子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翠,该行法律事务人员。被告:王江文,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六团。被告:吴爱琼,女,汉族,1959年7月26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张新,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伏枥,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二团。被告:伏元江,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与被告王江文、吴爱琼、张新、伏枥、伏元江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54元,减半收取792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承担。审判员  雷颂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花 旭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