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世法、陈永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法,陈永清,任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汪世法,男,生于1984年6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永清,男,生于1960年1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任群英,女,生于1963年5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645号汪世法与陈永清、任群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任群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任群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陈永清身份证号码缺失,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进行网络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陈永清、任群英应负担的偿还欠款9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煜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