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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叶森林、程步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森林,程步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叶森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程步寸,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叶森林与程步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程步寸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