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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0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顾泉明、朱全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顾泉明,朱全珠,俞兰,朱小明,李伟斌,钱文娟,李伟明,朱伟英,吴江市兰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吴江力聚喷气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永利橡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0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2356号。负责人汤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顾泉明,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全珠,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俞兰,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小明,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伟斌,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钱文娟,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伟明,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伟英,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兰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汤角村。法定代表人顾泉明。被执行人吴江市灵渝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亭街道东桥东侧。投资人俞兰。被执行人吴江力聚喷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元鹤村。法定代表人李伟斌。被执行人吴江市永利橡塑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雄锋村。投资人李伟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顾泉明、朱全珠、俞兰、朱小明、李伟斌、钱文娟、李伟明、朱伟英、吴江市兰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吴江力聚喷气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永利橡塑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顾泉明、朱全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274890.83元,并偿付相应欠息(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562.66元,罚息为78121.53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7489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继续计算罚息,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约计收复息);二、被告顾泉明、朱全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54807元;三、被告俞兰、朱小明、李伟斌、钱文娟、李伟明、朱伟英、兰博公司、灵渝织造厂、力聚公司、永利制品厂对被告顾泉明、朱全珠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712元,由被告顾泉明、朱全珠、俞兰、朱小明、李伟斌、钱文娟、李伟明、朱伟英、兰博公司、灵渝织造厂、力聚公司、永利制品厂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44875.99元,申请执行费1784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查询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登记于被执行人李伟明、朱伟英名下座落于吴江区松陵镇三兴路1188号美岸青城47幢601室房产已由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统一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得款77704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兰博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汾镇黎里汤角村的工业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变价成功,因被执行人吴江市兰博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众多,本院将依法制作分配方案;被执行人俞兰、朱小明共有的座落于平望镇平东街住宅3-4幢201室房产(房产登记建筑面积59.05平方米,俞兰、朱小明共同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19年4月7日届满),该房产系目前被执行人俞兰、朱小明名下登记的唯一房产,且有共有人,不宜处置。另,本院已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吴江市灵渝织造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即终结对吴江市灵渝织造厂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蒋敢180××××7114、方德培186××××8792)申报债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故告知其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查询回执、举证通知书、划款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荣胜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