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凤、肖瑞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凤,肖瑞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88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凤,女,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肖瑞鸿,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凤、肖瑞鸿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383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肖瑞鸿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岳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