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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沙马五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马五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82号被执行人沙马五和,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沙马五和罚金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三查查明被执行人沙马五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