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九号公馆娱乐会馆与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九号公馆娱乐会馆,李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704号原告: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九号公馆娱乐会馆,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京都酒店南侧。法定代表人:孙智敏,经理。被告:李文波,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九号公馆娱乐会馆诉被告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九号公馆娱乐会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九号公馆娱乐会馆负担。审 判 长 郭 学审 判 员 宋利新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百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