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兆鹰、王源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兆鹰,王源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吴兆鹰,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源茂,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吴兆鹰与被执行人王源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兆鹰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王源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王源茂未自觉履行。王源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5000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王源茂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源茂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其工资帐户已被本院冻结,待扣划后按比例分配,其家中无值钱财产,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65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关注公众号“”